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17/9/7 5:08:01 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是指经省文化厅认定命名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传习、传播等任务,具有示范性的展示馆、传习所。
第三条
申请设立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各级文化部门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托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的综合性或专题性展示馆、传习所;第四条
申请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经过实地考察和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向省文化厅进行申报,并提交设立申请书、办馆场所、藏品证明、初审意见等材料。
第五条
省文化厅负责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的认定命名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文化厅命名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统一挂牌。
第七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是保护、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结合各自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展示传习活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展品、展览、活动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提升运行质量,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众活动安全。
第九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要坚持公益性的开放原则,免费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第十条
示范展示馆应具有基本展示、专题展示计划,展览内容应当科学合理,运用静态展示和动态展示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做好宣传展示工作,示范传习所要做好传习活动,通过带徒授艺、培训班、讲座等方式,做好传承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要配合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积极参加文化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传习等活动,并继续开展展示、传习活动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等。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给予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对表现突出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
省文化厅将按照《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逐步进行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省文化厅将在人员培训、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文化交流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应当接受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工作总体情况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十六条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的名称、馆址、法定代表人、展品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并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文化厅对已认定命名的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示范馆进行绩效考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省文化厅可撤销对其命名的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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